工商時報【恆生永續集團主席巫鑫】本次修正公司法,關於各類獎酬工具,有許多重大變革。其中1.董監報酬(無論盈虧均須支付)、自稅前利益分配;2.董監酬勞;3.員工薪酬(無論盈虧均須支付)等三項,仍維持僅得支付予本公司董監以及本公司員工,且僅得支付現金。而自稅前利益分配4.員工酬勞,其給付對象,除原規定本公司員工以及章程訂定從屬公司員工之外,現亦得擴及控制公司員工,支付工具得為現金以及股票(發行新股或買回庫藏股票支應)。以上四類獎酬工具之所得,均屬所得者「薪資所得」,公司於給付時,均須依規定辦理扣繳,適用相關補充保費規定。5.現金增資員工認股(發行新股);6.員工庫藏股票(買回庫藏股票);7.員工認股權憑證(未上市未上櫃包括興櫃公司僅得發行新股、上市上櫃公司得發行新股或買回庫藏股票支應);8.限制員工權利新股(發行新股;原僅限公開發行公司、得折價發行、亦得無償發行;現擴及未公開發行公司亦得發行、惟有票面金額股者不得折價發行、均不得無償發行),以上四類獎酬工具,公司法原規定獎酬對象為本公司員工,現均得以章程訂定擴及控制、從屬公司員工,且均屬所得者「其他所得」,公司應以員工可處分日之價差,開立免扣繳憑單,且均不適用相關補充保費規定。因以上各類獎酬工具、公司應認列之費用;其屬給付予本公司董監以及本公司員工部分,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均得列報為費用;其屬給付予控制、從屬公司員工部分,該費用係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,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,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。(本文作者為恆生永續集團主席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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